
為進一步規范壽險市場秩序,整頓市場混亂,加強壽險公司的銷售管理,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,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現通知如下:
1。個人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銷售管理,認真落實保險行業的姓氏保險要求,堅持正確的經營理念,強化公司的主要責任,把合規管理和風險防范放在更重要的位置,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和人員教育培訓,為保險消費者提供優質的保險產品和服務。
2。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,各個人保險公司應立即對公司2016年以來銷售管理的合規性進行自查自糾,重點關注產品管理、信息披露、銷售宣傳、客戶回訪、續保服務、公司等業務環節。依法處理,調查有關業務行為是否合法,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,信息資料是否齊全,對捏造虛假信息的炒作行為進行全面調查和責任追究。暫停健康保險、將部分重大疾病列入豁免疾病等非正常銷售事項,以及虛假宣傳誘使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等非正常銷售事項,個人保險公司的總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其自查、整改情況和處理情況。截至2017年6月30日,省級分支機構應當向當地中國保監會報告。
中國保監會對公司的自我檢查和整改情況進行全面核查,情節輕微、及時糾正,未造成危害后果的,免予處理;情節嚴重、自我糾正的,減輕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后果。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。對自我檢查和自我糾正能力不強、差錯不實、遲報或者隱瞞不報的公司,中國保監會將依法采取嚴肅措施,停止接受新業務。
三。各保監會應當認真履行屬地監管職責,保持高壓監管態勢,圍繞公司銷售合規性開展現場檢查,在日常監管中采取多種方式調查取證,加大監管力度,加快調查程序。如果發現公司的銷售行為違反法律法規,應立即嚴厲地懲罰公司的銷售行為。。
個人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保險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:情節嚴重的,依法責令省級分支機構停止受理新業務3個月至12個月,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:
(三)對不確定的保險產品利益承擔保證收益,并以歷史高位公布和承諾保證收益;
(七)防止投保人利用虛假客戶信息進行回訪,誘導其不接受回訪或者如實回答采訪問題;